刘老师对于知识产权法学、民法学的理论贡献是比较多的,为什么单独将刘老师的创造理论拿出来讲呢?因为我觉得很重要,刘老师自己也觉得很重要。刘老师在传统劳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有关创造的理论,按照刘老师的说法,创造理论的提出,“与其说是创新,倒不如说是发现”。刘老师对创造理论有着长期和持续(长达20多年)的思考,刘老师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发表的代表作《知识财产权解析》一文中就区分了劳动与创造,并对创造的内涵有了基本的认识。刘老师有关创造和创造成果的论述散见于教材和论文中,比较系统的论述出现在两篇论文,即《知识产权制度是创造者获取经济独立的权利宪章》(发表于《知识产权》2010年第 6期)和《跨越世纪的伟大觉醒——发现创造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2019年第8期)),以及人大版、高教版《知识产权法》的导论中。尤其是2019年发表的这篇论文,可以说比较系统地表述了刘老师长达二十多年对于创造和创造成果相关问题的学术思考的成果。
一、创造的内涵
囿于传统劳动价值论和劳动观,墨守成规,局限于用劳动的眼光看待一切可能创造价值的行为,为了从形式上符合传统劳动观,通行理论把创造归于劳动,称之为“创造性劳动”,这是违反逻辑的封闭思维的结论。事实上,从人类劳动和劳动成果的外在形态中,可以在劳动过程及其结果中解析出劳动与创造是两种不同的人类活动。只不过创造长期隐于劳动背后,被劳动所掩盖、吸收。刘老师对“创造”的基本描述是:创造与劳动是两种不同的人类活动。创造不属于劳动。创造应当获得与其行为相匹配的独立存在,不可以长期被劳动所掩盖和抹杀。劳动是人的本质。创造也是人的本质,而且是比劳动更为深刻的人的本质。创造是劳动的指南和主宰。
按照刘老师的理解,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和描述“形式”的过程。人类运用信号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过程,就是创造。就创造而言,无论其内容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都是构造形式的活动。(《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的本体和现实形态》,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3月9日)。更具体一些,“创造”就是为思想、情感等精神上的独特感受和构思,寻找、选择适当的形式、结构,形成一定的状态、秩序,使之客观外化的过程。
二、劳动与创造的区别
1.劳动与创造的行为性质迥异。劳动作为技术、技能,可以通过学习、传承、训练获得,劳动过程本质上是既有的知识、技术的实现行为,因而是重复行为,是已有知识、技术的再现。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成果前无所授,是设计新的生活方式的行为,因而不是复制,无法通过任何学习和训练中获得。创造是突破,是飞跃,具有唯一性。
2. 劳动与创造的目的不同。劳动作为一种人类活动,它所转移并凝结的无外乎是同一样东西——能量。劳动价值实质上是对能量耗费的回报,原则是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故劳动报酬的基本原则是有劳动,有价值。有能量耗费,有对等回报。一次劳动,一次回报。没有劳动,没有回报。创造所提供的是使用价值,不是价值,使用价值是创造成果的价值所在。由于非物质的创造成果无法储存能量,无法凝结价值,故作为创造成果的知识、技术本身没有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但创造成果有交换价值,它的交换价值就成了创造成果的价值。脍炙人口、誉满天下的作品,可以源源不断地、反复地收获使用价值的市场价值,常有一旦成名,“一夜暴富”的现象。这种现象以传统劳动观的理论和方法无法解释。
3. 劳动与创造相比较,是不自由的。任何劳动都是具体的,有目的的,因而要受到特定产品和服务的既定目标的制约。劳动具有强制性,必须遵循严格的技术规范”,劳动者必须亦步亦趋,不可以自由发挥、自作主张。所以,劳动通常不那么令人愉悦。反之,创造是突破、是颠覆,是脱胎换骨、弃旧图新,它可以不受既定技术规范的限制。比之劳动,创造是自由的,创造是一种改变,改变通常总是令人愉悦的。显而易见,与劳动相比,人类对创造更容易倾注更大的激情。
三、劳动与创造的关系
1.创造是劳动的源泉与命运指南,劳动是创造成果知识、技术的派生。创造决定劳动的“为何”“如何”“几何”与“奈何”问题。劳动是人类的重要标志。但与创造相比,劳动是一种后发行为。是创造决定劳动,不是劳动决定创造。其一,创造决定劳动的目的,即“为何”劳动的问题。其二,创造在提供知识、技术的同时,也创造了实现知识、技术的劳动及劳动模式,即“如何”劳动问题。其三,劳动受到技术和技术水平的制约,是技术的派生品、附属物。任何劳动,无论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都蕴含技术,都以技术为前提。离开技术就不存在劳动。劳动因技术、知识含量或密度的差异而区分为不同层级的劳动。随着技术进步,各类劳动的技术含量不断接近,消除脑体劳动的差别已成趋势,创造主宰着这个进程,决定劳动的层级、强度和密度,决定各种劳动的能量转化的质与量,即劳动的“几何”问题。其四,在知识产权时代,劳动不仅在实质上受创造的主导,在法律上还要受到正当权利的主宰。只有基于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产品、作品或方法的劳动才具有正当性,否则,该劳动会被认定非法,该劳动成果有遭毁灭之虞。因此,创造还是劳动行为正当性的“奈何”主宰。
2.创造是劳动的上游,或是前卫概念。创造与劳动分别提供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是劳动的目的,劳动是实现使用价值的手段。创造与劳动有天然的联系。创造在其主观构思阶段通常寓于其他活动之中,是处于抽象的、无形的精神活动。但要实现从主观思维到客观知识的过渡,往往要通过现有语言外壳等表达技术,并借助于劳动行为完成,创造的“内核”被劳动的“外壳”所覆盖,因而实际上后发的劳动与先发的创造呈现出二者“同至”的表象。结果就造成创造被劳动掩盖,创造的价值也被劳动价值抹杀,甚至创造被直接当成劳动,创造所转化的价值被当成劳动价值的后果。创造与劳动二者是引领和追随的主从关系,在财富生产中,创造与劳动的地位、功能截然不同,前者显而易见地居于决定性的优势地位。
3.创造与劳动作为人的本质,终其人类一生,不可泯灭。创造与劳动是“心”与“力”,是精神与肉体、大脑与四肢的关系。二者如孪生兄弟,形影相随、不离不弃。富兰克林指出,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制造工具的目的是改善人的劳动条件,改变生活方式,使人们摆脱各种不自由的劳动方式。人类劳动的早期形态,无论狩猎,还是采集,无疑都是徒手完成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劳动艰辛而繁重。
四、创造的价值理论
1.劳动提供价值,创造提供使用价值。创造成果是人的思维活动的外在表达,是非物质的、纯“形式”化的知识,它既不能承载和转移能量,也不凝结价值。这个二元结构可以分解,作为精神表达的知识,可以从其物质载体中被提取出来,即可以被图示化,也可以被数字化。可见,知识是创造的成果,它提供使用价值。
2.劳动与创造有不同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劳动的价值是客观的,劳动的价值在劳动产品交易之前就已经存在,市场只是该价值实现的手段。劳动价值有通行的客观计量标准和价值体系。劳动既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成果价值统一的计量标准,它可以衡量人类任何地方、任何劳动形态和任何劳动成果的价值量。反之,作为创造成果的知识,只具有使用价值。知识、技术的价值与形成它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金钱价值无关,在被交易之前并不存在价值。我们无法得知它的价值,只在其使用价值被承认和交易时才以“价格”的方式形成。因此,知识的价值,实际上是其使用价值的交易价格。因此,创造成果的价值和价值量,取决于市场的认可和认可程度。既可能因无人问津而一钱不值,也可能被市场认可而价值连城。
五、创造理论的时代意义
在劳动观之后,创造观的提出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它对于解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对于发展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服务创新的法律制度,都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尽管对其结论的科学、谨慎的理性求证,还任重而道远,但是作为一个大胆的假设,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是一个尝试。如果创造观具备足够的解释力,会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贡献。(刘老师原话)
创造作为劳动的命运主宰,通过发明新工具变革劳动方式,使劳动性质和样态不断推陈出新,不断消灭不道德、不人性的劳动,使劳动者逐步得以解放。创造终将把一切强迫与束缚人类自由的劳动方式送入坟墓,而表达和沟通可能成为唯一被保留下来的劳动形态。我们已经处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等科学技术普及应用的时代,在这个时期,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已经能够替代人类实施许多原本只能由人类才能完成的活动,比如劳动活动,还有一些初步的创造活动。沿着刘老师的思考,我们需要继续追问,在这个时代,人还能做些什么?人的价值如何实现?再比如最近学界有关人工智能生成成果著作权保护的争议,刘老师的创造理论能够给予我们很多的启示。
(此文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向波老师在2025年4月1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支持的“春生万物 田育法理 刘春田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暨纪念文集发布活动”上的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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