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共同探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共同研究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应对与发展路径,4月20日,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主办的“创意无境 ZHI行世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顺利召开。
会议邀请到了20余名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深厚学术引导力、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高校教授、资深律师、互联网企业代表等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参与讨论。
发言环节
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杜剑波认为,域名仍然是当下这个时代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云时代”,域名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有了新的界定,有从“通知-删除”向“转通知”转化的趋向,但对于侵权事实十分明显的,域名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仍应适应“红旗原则”。
网易公司游戏法务总经理周洁介绍了网络游戏出海现状及国内外网络游戏司法保护环境比较,并提出常见的涉外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均可以找到国内管辖依据。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苏映霞以陈某诉布鲁公司域名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了涉外域名纠纷的地域管辖确定规则。其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构建更高层次开放性经济体制。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惠加表示随着创新资源的全球流动,司法管辖的国际选择所依赖的司法制度和系统也存在竞争。一方面要依法保护我们国内的权利人,另一方面要通过管辖和公正司法提高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在涉外互联网纠纷中我们的法律适用,必须是在国际上存在依据可参照,能够经得起检验的。
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亮教授表示在具体案件中合理扩张解释“实际联系原则”,符合互联网司法保护发展思路。对具有国内连接点的涉外纠纷案件,应秉持积极管辖的态度。
点评环节
北京韬安律所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燕蓉点评认为,对于涉外互联网纠纷案件,首先可以用最低管辖连接点原则及连带原则来确定案件管辖规则;其次对于平行诉讼问题,中国法院在符合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管辖权;最后对于法律的适用,可以参照陈某诉布鲁公司域名侵权纠纷确认中国法律的适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肖海棠点评称对于涉外互联网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一方面要树立积极管辖的理念,充分考虑实际管辖、适当联系等因素。另一方面通过审理一些有国际影响的案件并加强案件宣传,以进一步提升我们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影响力。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徐瑄教授点评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全球平台,在考虑涉外互联网纠纷案件管辖的时候,要以全球性思维和视角去考量。同时以理性、审慎态度看待涉外管辖争议纠纷,聚焦案件利益所在地,保护互联网整体的合法权益。
发言环节
新浪集团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介绍了相关司法判例,并认为,对于域外证据不应持“一刀切”态度,应当以取证目的是否正当、其他手段是否穷尽为标准进行检验;在其效力或证明力层面,则需要以是否具备足够的公证程序、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链条为标准进行检验。
腾讯公司专家法律顾问乔晶表示,当前域外证据认证需要极为繁琐的公证认证流程,或直接前往域外进行取证,一般个人当事人难以负担这一举证成本,故而不应因为“翻墙证据”不具备完美程序要件而机械排除;在“翻墙证据”认定的证明力层面,其他事实辅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是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必要条件。此外,“翻墙证据”的效力标准应不局限于网络著作权案件,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乃至一般民事案件亦可同样适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庭二庭法官戴瑾茹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基于证明案件事实之需要,使用VPN方式进行国际联网,对案涉相关网站搜索、截图、下载或同步录屏,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取证手段存在瑕疵,但从维护司法公正、平衡各方利益的层面看来,不宜仅因证据通过“翻墙”手段取得即认定其属于非法证据进而直接排除。该证据虽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如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予采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忠顺认为法律禁止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类,当事人提交“翻墙证据”的行为仅涉及行政违法而未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管理性禁止规范并不必然构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实质影响,故不应直接排除“翻墙证据”的合法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纪格非教授针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总结了法院面对“翻墙证据”合法性障碍的三种裁判思路:一是在承认“翻墙证据”合法性的同时,也认定取证行为的违法性;二是运用“法益保护”原则对该条款进行扩张性解释,“翻墙”取证并未对健康互联网秩序造成直接影响,故可以取信;三是采纳“利益平衡”理念相关理论予以裁判。其还指出区别对待非法取证之证据和非法取证行为是各国民事裁判共同探索方向。
点评环节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学军点评认为,关注取证行为的正向利益并由此提高禁止性规定的门槛,是司法解释的内在观点和一种共识,也与法律法规沿革趋势一致。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是两个独立问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庭长徐琳点评认为,“翻墙证据”合法性争议源于民事诉讼中程序价值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出于查明真相所需,对“翻墙证据”不能仅因程序瑕疵进行机械排除。要防止拘泥形式而妨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裁判的公平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点评认为,过于严苛的程序性限制会导致当事人举证责任加重和取证手段受限而产生错位,扭曲民事诉讼结构。“翻墙取证”属于手段,争议手段的合法性应通过目的正当性及可替代性这两个要素进行检验,如果并未以危害公共安全秩序为意图,以及缺乏更加合法的替代取证方式,则不应当予以机械排除。
发言环节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邓小霞介绍了跨境电商企业常见的困境:一是商品详情页中的素材使用易引发著作权争议,即使供应商作出不侵权承诺,也无法完全排除企业的法律风险;二是品牌方对销售渠道的管控易使企业在品牌名称使用、产品来源等方面面临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指控。这些困境需要理论及实务界对企业的合理注意义务、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的平衡等作更多的探讨和指引。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詹巍介绍了境内品牌商标和境外品牌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相似,以及恶意注册、恶意投诉等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场景。且无论是境外品牌投诉,还是境内品牌主张维权,跨境电商都面临判断困难、介入程度和解决方式难以把握等问题。其建议司法实践中不宜仅因为缺乏授权证明而直接否定正品来源事实;此外还需充分发挥电商平台治理的作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介绍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三种类型,并结合实践案例提出跨境电商纠纷中存在大量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需要进行探索思考。
中山大学法学院谢晓尧教授以混淆的判断为例,对评价性规范如何适用进行了分享。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提出跨境电商的无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冲突,部分跨境电商经营模式天然会带来知识产权侵权,并结合实际案例介绍冲突的表现与调和。此外,基于商标纠纷往往发生在线上,建议该类案件可以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点评环节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邱永清点评称知识产权地域性随着互联网和全球化发展在跨境电商领域引发了一定的冲突,主要是国外主体通过公约使其著作权权利延伸到国内,从而享有在先权利,继而保护其商标,但也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模糊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屈昕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应该谨慎认定商标的影响力。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点评认为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中,无论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法律规则应该是一致的。在跨境电商纠纷中要秉持多法适用理念与区分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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